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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老子养生”《道德经》第六十章学习体会

来源:当家网  日期:2022/9/19 14:49:19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疯狂的“老子养生”《道德经》第六十章学习体会
      原文是: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弗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
    可转述为:治理大国要善于利用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而且需要高超的技巧。以正确的价值观统领天下,就不会有高深难懂的治国之道。并不是治国之道不高深难懂,而是这其中的指导思想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并非治国之策的指导思想不伤害"人",而是因为制定治国之道的圣人心里就没有伤害"人"的企图。由于圣人和治国之道都不伤害"人",因此能做到以德治国。
     如何理解"烹小鲜"成为准确理解本章的关键之一。这就要追溯中华饮食文化特征,弄懂烹制食品的技法。小鲜是体型较小的水产品--小鱼。首先要弄清楚何为烹,烹的主要目的是去除制作食物的异味,特别是淡水鱼类的腥味,程序是将烹饪器具无水加热到一定温度,放入生鲜食物,把握火候加入烹调所需的多种调料,用调料味道中和被烹制食物的异味,得到既没有调料味也没有食物原有异味的味道鲜美的食物,如去除鱼腥味,这就是"味无味"的字面含意。烹制小鱼的加工技术有两个特点,一是烹制中要善于把握火候,及时添加多种调料,而且要有适当的比例。二是要及时翻动小鲜,同时做到不能将其折腾碎了,并且要均匀烹制所有的小鲜。这种烹饪方法需要高超的专门技巧。老子在本章阐述中采用了借喻创作技巧,用烹小鲜来生动形象说明如何才能治理好大国。
    其二是如何理解鬼和神的含意。老子在本章转换和引申了原意。"道法自然"是道变化于无拘无束,但是从道中衍生的天地人都有各自的运动规律,虽说这些规律中有无拘无束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无拘无束。人受地制约,地受天制约,天服从于道,各自的运动规律都是从道中衍生出的道理。来自道中的道理是"有生于无",这种演绎接近于当时人们对鬼的理性认识。虽说治理天下的道理来无影,但是并不显得神秘,因为有可追溯的原理,这就是辩证法基本原理。从中反映了老子的一个基本观点,即原理是客观存在,需要人们在实践中有所发现,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去创造。由人杜撰的"原理"肯定是很神秘的,让他人觉得高深难懂,神秘的原理与诡计就难解难分了。老子这也是在强调治理天下必须依据相应的客观规律,而不能只凭人的主观想象。"神不伤人"中的神不能理解为神秘,而应理解为精华内涵。策略的精华内涵,用现代语言表述,应该是制定策略的指导思想。现代人制定策略时,也首先要明确指导思想,然后将其融入和贯穿于策略的具体内容之中。若指导思想不明确,策略的具体内容之间就会出现逻辑矛盾,让人难以理解;一旦用于指导实践,必然会导致混乱的局面。我们也可以用老子阐述的原理作反向推理,即用于追溯或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凡是符合辩证法基本原理的具体理论,其逆向推理也必然成立,这就是实践检验真理的基本原理。
     老子在《德经》中所用的"人"和《道经》中的"人"不是一个概念,指的是不同对象。差别在哪里?老子在《道经》中所言的人是类概念--人类,用以和道、天地和其它万物相区别。在《德经》中老子所阐述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原理,把"人"都作为类概念来理解的的话,那就没有办法区分社会中不同人的差别了。只要老子阐述的内容涉及到人的社会角色,那么人就变成特指的人,即具有一定社会角色的人,只能理解为阶层或群体,而不能理解为人类。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因为当玄同社会没有建成之时,人是划分为不同阶级或阶层的,本章的"人"应该属于社会的一个阶层。这一点一定要加以区别,不能将二者作为相同概念对待,否则就会曲解或误解老子的本意。
    鬼是思辨的结果,神是通过理性思考后形成的指导思想,理性思考是思辨与实践经验或感性认识的系统归纳和演绎,并不是圣人以外的阶层所能理解的。本章中的圣人要在"人"之上,应与老子在玄同社会原理阐述中的圣人相一致。这样,老子把未来社会组成划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圣人也就是统治阶层,二是由"人"组成的阶层,三是普通民众阶层。老子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人们的社会管理角色(社会分工)及其所具有的精神境界(理想追求)。圣人与"人"的区分在精神境界的高下,二者与普通民众的区别在于社会分工。在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社会阶层的划分与老子的分类很接近。由此可见,随着社会文明的前进,人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其社会分工及其精神境界联系更密切。老子心中的未来圣人,既不是历史上出现过的某个圣人,也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社会中一个由先进分子组成的安邦治国集团,即现代所说的具有先进性的政治组织--政党。"人"也是老子心中未来的社会角色,位于圣人和普通民众之间,其精神境界达不到圣人高度。用现代观念理解,人相对准确的名称应该是官僚;用春秋时期观念理解,"人"应该是士大夫阶层。老子阐述的是未来国家形态,在他心中,未来社会角色中士大夫阶层是没有位置的。老子所言国与现代国家含意不同,二者的概念定义不同,在当时,国是指分封制国体的诸侯国。第五十章有"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依此。"其中的邦和国等同,天下才是当今的国家。将两个不同概念混淆,理解老子阐述时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老子心中的未来社会结构也存在邦,这个邦已经不再是分封制的诸侯国,而是另一种形态,可以理解成现代社会的地方行政区域。老子所讲的"治国之道"应该包含法律、大政方针和政策等所有安邦治国的大计,这些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本章是老子对走向玄同社会中的国家体制方法论原理。根据上述分析,老子在本章阐述中表达了多层含意。一是老子所处时代虽然实行的是诸侯分封制,老子对这种体制并不赞同,认为诸侯林立是无法走向玄同社会的。老子主张大邦,也就是说,地方行政区域要有一定的治国权力,圣人要介入大邦的关键事务。即治国之道要贯彻于大邦的各项关键事务中,这就是要剥夺大邦的一部分权力,而且要实行恰到好处的分权制度--"若烹小鲜"。二是治国之道恰到好处的判别标准是:对"人"不造成伤害,而且以不伤害"人"为基本出发点。老子认为,只要圣人心中没有伤害"人"的企图,所制定的治国之道就会得到"人"的忠诚贯彻执行。三是老子认为圣人集团是民众的总代表,民众利益的化身,只要治国之道对上下都没有伤害,圣人集团实行的就是德政。四是老子认为安邦治国之道是很复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制定和能完全理解的,即《道经》中所言,需要出神入化的谋略。可以说,老子主张德治,他所提倡的安邦治国,既有法治,也有圣人治理,也就是德治。在实现玄同社会之前,谁又能把"人"和"法"截然分开?任何法都是由人制定的,而不是由神制定的;圣人制定的法一定是良法,必然会得到各个社会阶层的支持和拥护。因此,老子所提倡的"法治"与秦王朝以后历代英明的帝王所施行的法制截然不同。如果不是由圣人治理的国家,任何形式的法制都不是老子所提倡的,老子提倡的法治必须与圣人治国的德治相结合。封建王朝实行法制,实质上是对社会管理实行法制,基本都是按照孔子的主张去去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士大夫阶层享受司法过程中刑讯豁免权或另外的量刑标准。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没有实行过现代意义的法治。现代法治概念与老子的主张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以大多数人或民众利益为基础的法律法规,这是老子所讲的天道;二是司法中体现人人平等原则,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大夫,这是老子所讲的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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