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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发布日期:2024/5/29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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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