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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5/29 15:10:52

浏览次数: 点赞数: 收藏数: 关注数: 【赞一个】    【收藏】    【关注】    【举报】   【我要收藏】 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